柬埔寨 柬埔寨的土地征用可以分为政府投资的公益用地项目和非政府投资的用地项目(包括公益项目和非公益项目)。不同的征用方式采用不同的征地补偿。柬埔寨不存在带有国家强制力的征地行为。柬埔寨土地法第5条明确规定:“私人的所有权除非因公共利益不可剥夺。所有权的剥夺应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在支付公正的补偿之后才可进行”;柬埔寨土地法第116条规定:“如遇紧急情况或公共利益需要,为了公共秩序,法律可另外规定立即实施的土地规则,限制所有权的使用”。
英国 英国法律规定只有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政府中负责经济振兴的部门才拥有强制征地的权力,且这种权力只能用于重大的基础设施项目,需要议会通过。被征用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一般都有获得充足赔偿的权利[2]。英国的土地征用是在进行法定建设项目时实施的,其范围是为土地的开发和再开发及改良所进行的公益事业,法律依据是1965年的《强制购买法》和1981年的《土地征用法》。土地征用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制性。
巴西 巴西的法律规定,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共设施或其他项目建设时,可以征用私人土地,土地所有者不得拒绝,带有强制性。
土地征用(Termed land requisition)。越南《土地法》第45条规定:当发生战争、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国家可征用土地,征用期满或紧急情况解除,应将土地归还原使用者,并对征用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1]。
土地收回(Recovery of land)。越南的土地收回是指国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收回已分配和租赁给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将其用于基础公共设施建设或国家批准的投资开发项目[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