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男,汉族,1987年4月8日出生,山东省国人县人,住址XX;身份证号XX。
被告:XX,男,汉族,56岁,山东省国人县人,住址XX。
被告:XX,男,汉族,54岁,山东省国人县人,住址XX。
第三人:山东省国人县歌手镇固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国人县歌手镇固态村;
(一)、判令被告对原告的承包地2.75亩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将该2.75亩交付给原告经营;
(二)、判令两被告支付给原告侵权损失1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980年,本案第三人在本村村东路南处分给原告场地5.50亩,由原告一直经营使用。2007年,时任村主任的第一被告XX强行将该5.50亩场地中的2.75亩占用,并于2016年1月底租给第二被告XX,现第二被告XX又在该地块上用石头水泥违法圈占。上述侵权行为,经原告多次制止,两被告均不予停止,导致原告十年来无法对该2.75亩场地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第一被告XX非法占有原告承包的场地的行为系违法侵权行为,其将违法侵占的土地转租给第二被告XX的系无效行为;第二被告XX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权利也系无效行为,其圈占原告土地的行为对也构成侵权。为此,特将该纠纷诉至贵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