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决定立即在全国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确保不再发生暴力拆迁事件,6月下旬国土部等六部门将督察暴力拆迁。
有必要推进对现行集体土地制度、国家财政税收分配制度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消除违法拆迁的制度基础。
治理违法拆迁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必须“打组合拳”。笔者认为,有必要推进对现行集体土地制度、国家财政税收分配制度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以平衡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化解因制度不公而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消除产生和形成违法拆迁的相应社会因素和制度基础。
关于现行集体土地制度,从治理违法拆迁的角度而言,主要应考虑以下三项改革:
其一,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保证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个成员都能参与对土地所有权的行使,防止目前一些地方村委会主任和若干名村委会成员不经村民讨论同意就任意处置集体土地的现象;
其二,对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制度进行较重大的改革,构建建设用地流通市场。即修改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3条,明确农村土地转化成建设用地可以有两个途径:一是通过征收转化,这一途径仅用于公共利益;另一途径是通过市场交易,这一途径主要用于商业利益,但也可用于公共利益。
这就是说,建设用地,开发商今后不但可以从政府那里买,也可以从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那里买,政府为公共利益用地,既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向农民集体买,在无法与农民集体达成购买协议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征收,即强制购买取得。
其三,提高对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的每亩的补偿标准仅6万至10万元,每平米100元左右,而城市房屋(实际是房屋下面的土地使用权)每平米的补偿标准通常达几千元,大城市甚至达几万元。因此,要解决郊区和城乡接合部的农民抵制征收的老大难问题,必须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较大幅度地提高对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
关于国家财政税收分配制度的改革,从治理违法拆迁的角度而言,应考虑对中央和地方税收的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将目前部分国税转化为地税。
多年来,许多地方推行“土地财政”,大拆大建,虽有各种原因,如不正确的政绩观驱使等。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无疑是地方税收少,而地方政府要办的事(如社会保险、义务教育、医疗改革、道路交通、公用事业以及其他各种基础设施建设)太多。办事没有钱怎么办?于是在土地炒作上做文章。
因此,要让地方少炒地,少违法拆迁,就必须适当给他们开辟一些新的来钱的渠道,如增加税源。可以考虑将目前正在一些地方试行的房产税和今后可能开征的土地交易税(即将目前的土地出让费部分转化成税。农民将进行建设用地交易的收入的一部分通过税收上缴地方财政)划归地方。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设计的制度是以“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在当时违法拆迁形势严峻的条件下也许是必要的。
但“司法强拆”制度的实行必须以相应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为前提。否则,该制度不仅不能实现预设目的,而且会损害司法的权威,摧毁人们对司法和法治的信仰,被征收人从这种制度中获得的权益却很有限(这一点已被目前一些地方的现实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