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要着重指出的是,如果对违章建筑强拆,必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决定。另外,对被认定的违章建筑最终并非都要被强拆,其中必须考虑到个人利益、他人利益以及公共利益三者之间的平衡。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程序拆除,否则,可以通过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补办相关手续取得有关权证的,就可以不采取拆除措施。这不仅是行政合理性原则与比例原则的内在要求,更是考验着有关人员的政治智慧,深明民生远重于一个城市虚浮的外衣。
赵健律师:目前国有土地拆迁适用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就补偿安置所应遵循的程序、补偿的范围、补偿的标准、建筑的评估、补偿的选择形式、补偿协议及不服的救济等等都做出了详尽规定,一般以市场价作为补偿的依据,所谓市场价指的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作为专业拆迁律师我过去办理了许多该类型的案件,目前集体土地也就是农村的征地拆迁尚未一部完整的法律规定,之前的操作一般以建筑成本价作为补偿的依据。但是也可以建筑成本价置换安置房,在地方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一般以一个户口可以分配多少平米的安置房。不过对于原来房屋面积较大,但人口较少的家庭来说则是不公平的。例如原来300平米的房子,而其家里户口有三人,那也就是可以分配100平米多的安置房,剩余的近200平米安置房仅仅得到每平米的补偿,这样是极其不公平的,也不符合不能因为征地拆迁降低被拆迁人生活水平的总体原则。最高院之前和近期也作出了司法解释,对城市规划区的集体土地拆迁也按照市场价补偿,这是符合当前中国国情和公平原则的,我想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也有按照市场价补偿的发展趋势。
赵健律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因此法律规定不可能给予违法行为予以补偿,但是不能一概而论,很多都是历史原因造成的,不能简单的以这种方式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利。有些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房屋手续不全且对公共利益无甚妨碍的则可以通过补办程序而获得相应的补偿,对此国务院也有相关的精神可以体现。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地方政府为了达到低成本快速拆迁的目的滥用行政处罚权,假借行政处罚实际实施拆迁的行为较为普遍,这种现象已经严重背离的行政处罚的立法精神,应该得到重视并予以纠正。
所以,所谓的违章建筑能否获得合理的补偿,不仅仅取决于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律师在几个博弈主体之间的运筹帷幄举足轻重。作为具有类似违章建筑补偿问题的被拆迁人,若遇此种情形,专业律师在其中的作用体现的淋漓尽致,一方面展示的是律师将法律内化与法律精神外化的智慧,更重要的是另一方面带给被拆迁人的将很可能是未来整个人生的改变。
赵健律师:钉子户这个概念在中国发展过程中所以从根本上讲,是法律法规本身以及这些技术性规则背后无法兑现的太过美丽的承诺导致了某个利益群体眼中的“钉子户”。
当然从客观上讲,极少钉子户的背后也有着似乎并非很容易解得开的利益死结,即有可能存在追求自身不当利益的动机存在。但观此场纷乱,这种情形只不过茫茫江海中之一滴。却被某些利益群体借助其强势的话语权大肆进行渲染,好似作为受害者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也说不得,在这种逻辑之下,强抢者是正当的合理的甚至是为了带动一方经济的快速发展是高尚的,而被抢者似乎倒成了地方发展的壁垒,于是为了借着公益目的的幌子行商业开发之实的项目就要牺牲掉自己的利益,静默的等待着属于他们的恩赐,像是遇到了属于他们的盛世一样的感恩戴德,即是如此自然就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如果稍有反抗,等待着的就是“钉子户”这一分量有些重的冕冠。
所以,不难得出结论,钉子户这个词语本身反映了我们的社会存在着一种严重的利益失衡状态或者说一种强势集团对弱势群体的利益侵夺现象。如果此种不公正得不到有效矫正,长此以往,积怨便会蔓延至整个社会有机体,后果不堪想象。这就涉及到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相关人员应当如何对待钉子户?
这个问题从两个层面上来看,对于确属于漫天要价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钉子户当然要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操作;而对于属于合法的维护自己法律赋予的权利的钉子户我想“受损者得到其应得的”是亘古不变的原则。而作为开发商,我想表明一种立场是人性的真善美不能被现代高度膨胀的物欲文化所冲撞湮灭,作为政府部门则要提供一种硬性的约束机制使得这些弱势群体的权利能够得到保障。
我其实了解到的一个事实是日本的开发商因为机场项目跟钉子户谈判了几十年无疾而终;美国的开发商可以让钉子户那座摇摇欲坠的小楼永久矗立成为华盛顿一道美丽的风景;德国的国家元首为了买下钉子户的小磨坊可与其平等谈判并最终让这个小磨坊反成了德国司法独立的一个标志和丰碑。我并不是说我们在面对钉子户的时候要刻成与国外同样的一个模子出来,鲜明的文化差异导致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徒劳的。我只是想从中传达出一种理念,那就是平等,开发商也好、政府也好,首先要让被征收人能够平等的坐在同一张谈判桌上充分表达他们的意愿,其次就是要严格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去操作。尽管这些好像已被老生常谈,尽管不能突破的底线性的要求甚或有些卑微,但也正是因此,说起来总不免让人感到一丝的悲凉。
其实对于专业拆迁律师而言,我觉得要区别对待各个案件。律师的工作体现在两点,对于第一种钉子户则要合理引导到法律的框架之内;对于后者,则要充分发挥拆迁律师的能动性,为其争取到最大的权益。这也是我办案立场的一个定位。
赵健律师:鉴于我国拆迁的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的拆迁,一种是集体土地的拆迁,前者的拆迁模式是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但是出台后对于一些概念尚未界定清楚,导致地方政府征收权利的滥用侵害公民合法财产权利的现象不比之前减少,例如有些地方政府以旧城改造的名义实施征收,但实质是进行土地出让获得高额的土地出让金等现象,所以国务院应尽早出台该法律的实施细则和对相关概念作出解释,省级政府也尽快出台地方性的规定以规范征收行为,不能让这部百姓期待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走形。
第二种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我国尚无一部规范的法律,导致无法可依,地方政府侵害农民权益严重,我国主要的拆迁矛盾也集中于此,因此应尽快出台一部针对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征地拆迁条例。对此作为一名专业拆迁律师成功主办的农村拆迁案子数百起,对农民诉求非常了解,为了履行我作为一名律师的社会责任,我也起草了一部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法的立法建议,已经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土资源部,在我起草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法》对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主体、程序补偿等问题做出了详细的阐述,我希望通过我的立法建议能够给农民权利的保障做出一点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