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8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8月21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 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征地拆迁市场的正常秩序,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征地拆迁改造建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人员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公务员)。
第三条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并与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本办法由行政机关公务员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或者弄虚作假,制造、办理和发放权属证明等各种证照、证明,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参与私建滥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及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组织或者参加聚众闹事,干扰和阻碍征地拆迁工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不依法履行职责、贻误工作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征地拆迁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违反规定委托或者指定评估、拆迁、拆除等单位承担征地拆迁工作或者非法干预其业务,或者对其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等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给征地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能够自觉纠正错误、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主动交待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受理、调查、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以及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八条 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征地拆迁工作中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