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拆迁纠纷,主要应用的维权手段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时限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时限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时间都比较紧张,因此,被拆迁人切莫一味消极对抗、采用置之不理的“拖”字战术,拖过了维权时限,可就回天乏力了! 以下就拆迁的各个阶段需要及时掌控的复议或诉讼的时限信息做一下描述。
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拆迁人就应该积极了解拆迁公告载明的各项信息,如果确定与自己有利害关系,一定要记得在60日之内就颁发拆迁许可证、立项批准书、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文件等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先提起行政复议的,要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是拆迁人提请行政裁决,被拆迁人会收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下发的《拆迁裁决申请通知书》, 这时候被拆迁人一定要详细了解通知书中载明的答辩时限和申请听证的时限,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裁决答辩书和申请听证等。
在裁决书送达以后,被拆迁人如果觉得裁决不合理,与自己的要求差距较大,一定要在前述60日时限内提起复议或在3个月内提起诉讼,千万不能耽误了期限。
如果收到了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强拆听证通知书一定要在通知书载明的时限内参加听证。
在收到政府的《强拆通知书》后,如果不服,一定要在通知书载明的强拆时间之前提起复议或诉讼;在收到法院的《强拆裁定书》后,如果不服,一定要在裁定书载明的强拆时间之前提出书面异议,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总之,被拆迁人在各个阶段一定不要消极被动地采用拖字战术,一定要抓住有利时机在时限内反戈一击,变被动为主动,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