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表示,原是父母的房产,如果尚未进行继承分割,或虽然继承人内部进行了分割,但登记未变更的,拆迁后,房产转化的拆迁利益作为遗产由所有继承人来继承。
虽然拆迁协议只写了大哥李江的名字,但是并不代表所有的拆迁利益都是给李江个人的。实践中,拆迁单位通常将产权人或宅基地使用权人或承租人作为被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协议中所给的拆迁安置补偿并不是给被拆迁人个人的,其中可能涉及到其他户口在册人员或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拆迁针对被拆迁人,所有的拆迁利益先归到其名下,然后其他享有拆迁利益的人依照拆迁政策的规定再具体分割属于自己的份额。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被拆迁的房屋1:1置换,属于各自的3间置换的房屋仍属于李江、李静所有。拆迁房屋中有户口的,每人享有50平米回购房指标,该回购指标购买的房屋由户口在册的孙斌所有。另外一部分周转费等属于户口在册的被拆迁安置人口孙斌所有。
李松律师表示,因现在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法院在诉讼中暂不予以处理。孙斌作为被拆迁安置人口,对拆迁安置的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且拆迁补偿中周转费属于孙斌的,对于这部分补偿也可以主张。如果交房后李江不允许孙斌在此居住,孙斌可以基于自己是被拆迁安置人口,请求法院确认对拆迁安置的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
待拆迁安置的房屋取得大产权后,如果双方仍不能协商一致,李静和孙斌可诉至法院主张分割拆迁利益。李静继承的60平米房屋置换后的面积归李静所有,孙斌基于户口取得的50平米回迁房面积归孙斌所有。其他剩余的拆迁款应按照遗产由李江和李静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