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点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迁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涉及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工作和被征地群众的稳定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国土、交通及航发公司积极配合做好稳定工作。
二、航发公司承担的重点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涉及的耕地占用税、划拨管理费、社会统筹费、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予以免缴;水运工程建设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土石方开挖不缴纳矿产资源费,但应办理有关手续;耕地开垦费按标准缴纳,超出优惠标准10元/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即征即返办理;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标准缴纳,超出优惠标准2元/平方米部分按即征即返办理;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有关程序全部返还;林地补偿费及林木补偿费(含国有林地和集体林地)按照我市高速公路建设同等补偿标准执行。
三、航电枢纽工程临时淹没土地不征用,不改变土地权属,只按照有关规定对临时淹没的耕地、园地给予一次性“土地补偿费”,临时淹没荒地、林地不予补偿。对农民习惯种植的国有河滩地根据实际种植状况予以合理补偿,不缴纳征地税费。
四、富金坝航电枢纽工程建设征地拆迁仍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