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相关考点
如果要问事业单位法律考试中哪部法律丢分最多,大部分的学生会答宪法。宪法知识点比较枯燥,记忆性的地方比较多,同时我们报考事业单位的考生中很多对于国家组织体制的不了解,也导致考生在考试中在宪法部分丢分的很多,为了让大家能够掌握我们的国家基本制度,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以下关于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的内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2017年是内蒙古自治区成立70周年,所以对于内蒙古自治区相关的自治考点需要我们详细的了解和掌握,
一、民族自治地方
我国设立的民族自治地方主要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民族乡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自治地方,同时由于内蒙古特殊的行政区域划分,在内蒙古又有自治旗这一叫法,实际上自治旗和自治县是一级的,同时相应的自治机关只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人民政府是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并不是自治机关。同时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政府正职官员应该由自治公民担任,人大常委会中的主任或者副主任两个人中有一个是少数民族即可。
1. 立法权,自治区人大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无需备案,但是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级或自治区常委会批准,由省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 变通权,经国家相关机关批准,自治机关可以对国家机关制定的命令和决议,认为在本行政区域内不能实施,可以做变通。
3.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自行本区域的教育(内蒙古自治区较早实行高中义务教育)、科学、文学、卫生体育事业等等。同时也能发展本民族文化。
4. 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可以对外开展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比如内蒙古自治区的满洲里和二连浩特市,开展边境贸易,享受国家的政策。
6. 使用本民族语言,(内蒙古户籍人身份证上多了一排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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