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经营类似项目的如美容、美发、水吧、酒吧、洗脚等除外),年平均雇工8人以下(不含8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经营类似项目的如美容、美发、水吧、酒吧、洗脚等除外),年平均雇工 8人以上(含8人)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按当年雇佣下岗失业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当年减征比例=(当年年均雇佣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年均总人数)×100%.
(一)对现有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经营类似项目的如美容、美发、水吧、酒吧、洗脚等除外)招用刑释解教人员属于下岗失业人员的,按照渝地税发[2002]272号和渝地税发[2003]1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刑释解教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刑释解教人员超过企业人员总人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占企业总人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