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搬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如皋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皋政规〔2012〕1号)、《如皋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皋政规〔2012〕2号)、《如皋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办法》(皋政规〔2012〕3号)、《如皋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规范》(皋政办发〔2012〕26号)等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对城市搬迁补偿安置政策作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由城市搬迁改造项目所在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或房屋征收主体组建房地产及人口认定小组,负责对项目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土地的权属、用途、使用面积,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家庭集体组织成员的调查、登记、初审等工作。
房地产及人口应经住建(规划)、国土、城管、监察、农办等部门参与认定,并将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条房屋超证部分大于一个自然间(22平方米)的,超出部分面积的只作货币补偿依据,不作为产权置换的依据。
第三条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按照搬迁地块该区域或毗邻区域的房屋市场价作为基准价进行补偿。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搬迁房屋货币补偿总额为合法建筑面积的重置成新价+相关政策性补偿+放弃产权调换货币补差金额。放弃产权调换货币补差金额为毗邻区域建成安置区实际价格与该安置区政府安置均价的差价。实际价格由评估公司提供,并经审核后公布。
第四条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人在选择第二套(或第二套以上)住房进行产权调换房源时,其剩余的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目前如皋实际安置房最小套型100㎡计算,小于50㎡的且小于所选择产权调换房源建筑面积的50%,不得实行产权调换。按人口计算安置面积大于该户实际合法建筑面积的,按人口计算安置面积确定。
第五条经公示认定房屋的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放弃产权置换的,每户给予奖励40000元。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必须提供拥有住房等证明材料。
第六条经公示认定房屋的所有权人选择产权置换房源后,其剩余经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仍可选择一套置换房源但放弃继续产权置换的,每户给予奖励30000元;其剩余经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仍可选择二套或二套以上置换房源但放弃继续产权置换的,每户给予奖励40000元。
第七条严格实行三榜公示制度,对搬迁项目范围内的调查登记结果、分户评估结果、补偿安置结果必须在搬迁项目范围内进行公示。
其他各镇(区)可参照此补充规定制定相应的补偿安置细则,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凡在此规定公布之前已启动的搬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