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区农用地转用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25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包括东昌区、二道江区和通化经济开发区)。
第三条征收土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用于被征用土地的农业人口安置,不得挪作他用;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第四条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该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产值总额的25倍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按10倍执行、安置补助费按15倍执行。
第五条菜田(温室、大棚)、水田、旱田的地类划分及产值(补偿)标准:
(一)菜田。
1.土壤肥沃、供暖喷灌设施齐全、常年生产、复种指数高、管理水平高的温室菜田,每市亩年产值12000-15000元;
2.土壤肥沃、基础设施一般、不能常年生产、复种指数较高、管理水平较好的大棚菜田,每市亩年产值6000-8000元;
3.地势平坦、土壤肥沃、有喷灌设施的大地菜田,每市亩年产值2600-2800元;
4.地势平坦、土壤较肥沃、没有喷灌设施的大地菜田,每市亩年产值2300-2500元;
5.地势不平坦、土壤不肥沃、没有喷灌设施的大地菜田,每市亩年产值2000-2200元。
用于种植水稻等水生农作物的水田,每市亩年产值800-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