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征地拆迁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鞍山、本溪、丹东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我省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征地拆迁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时足额偿还,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征地拆迁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征地拆迁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省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征地拆迁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以下简称“软贷款”)的资金管理,确保软贷款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时足额偿还,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与辽宁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加快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开发性金融软贷款合作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鞍山、本溪、丹东市使用软贷款建设的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征地拆迁项目。
第三条 辽宁省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征地拆迁项目软贷款平台设在省交通厅(以下称“省交通平台”)。各市政府应设定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征地拆迁项目使用软贷款承接平台(以下简称“承接平台”),作为项目的投资和还贷主体,负责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征地拆迁项目软贷款的承借和组织向省交通平台偿还。
(一)负责软贷款的借入、转借及组织各承接平台向国家开发银行偿还软贷款;
(三)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制定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等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执行;
(四)监督检查软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借款合同履行情况;
(六)定期向辽宁省债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债务办”)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和偿还情况。
(一)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征地拆迁项目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三)负责本市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征地拆迁项目软贷款的监督和管理;
(四)向省财政厅和省交通厅出具还款承诺,并承担相应的软贷款逾期责任。
(三)认真组织项目建设,严格控制征地拆迁成本,确保资金使用效率;
(五)向省交通平台、省债务办和国家开发银行提供项目管理所需材料,并定期向省交通平台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和偿还等情况。
(二)监督软贷款的使用和偿还。
当市政府未能履行还款承诺时,通过预算扣款结清债务。
第九条 申请使用软贷款的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征地拆迁项目应由市政府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政府。各市政府上报的正式申请文件经省政府有关领导批示后,分别由省交通厅和省财政厅按各自职责提出审核意见,并由省交通厅汇总上报省政府批准。
省政府根据省交通厅和省财政厅的审核意见,对市政府上报的使用软贷款申请进行审批后,由省交通厅和省财政厅按各自职责予以落实。
(一)符合《关于加快辽宁铁路建设的协议》和各市的总体规划;
(三)落实配套资金,符合国家对项目资本金的比例要求;
(四)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具有较高的资产回报率、良好的信用状况和可靠的偿还能力。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及承接平台应向省交通平台和省债务办提供以下文件:
(一)软贷款借款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软贷款投资额、软贷款偿还计划及资金来源;
(二)项目建设准备情况报告、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建设资金财务支出计划等;
(五)省债务办、省交通平台和国家开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