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多年来,农村土地所有者、承包者、经营者和土地的用途及其法律政策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也使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过程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在这些问题当中,农民朋友往往会陷入到很多困惑中。为解决大家的困惑,小编特意整理了如何正确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关于退耕还林林地的性质问题,耕地退耕还林后,使用性质已经发生改变,由耕地变成了林地,但是由于多方面的问题,很多地方没有将森林资源核发林权证;给林业部门的管理带来很多不便,所以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农户承包土地按相关规定已经退耕还林的,应按林地承包颁发林权证,不再属于这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只在登记簿中登清。
同村互换或是转让没有纠纷那自然是好,如果经营权有纠纷就必须先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把纠纷解决再进行确权登记。
确权时候有的人会说我和谁家换地了,可以换,但是要在双方都同意的条件下,如果有一方不同意,那只能按照原承包关系进行登记。
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得给受转让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原土地流转合同约定。
在农村地种了几年都会多多少少有些变化,他家多一点,他家少一点的,还有的更是为了点地弄得纠纷四起,更有甚者还会大大出手,凡是有纠纷的经过村集体协商解决的给登记,问题较大的不能解决的先查好争议的范围,查清后再确权登记。
对测量多出来的承包地登记,维持原来每户承包合同不变,不增不减,多出的地仍然记在原户头上。按实有面积确权登记,并把原承包合同复印件附到新权证登记档案中。
如果土地既没有经过书面申请放弃也没有人继续耕种,那么不将给任何人确权,村集体有权给做为待定土地处理。
如果有书面放弃申请,村里也没有安排给其他的农户,该土地会被集体收回做为机动地。
如果承包人单独立户,现已去世,只要是在同一村组都应按其相应的子女户头进行确权登记。
如果子女不在同村,该承包人的承包地应收回集体,按集体机动地管理。
不管是合并还是分开都是按照原来没有变动前的面积算,按规定进行登记。
农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城市,并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家庭承包地将收回,不登记;
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的,并有固定收入且自愿申请放弃承包的,该农户的家庭承包地可以收回不予登记;
全家迁入城镇,无固定收入,该户仍保留承包地,要予以确权登记
农户全家迁到其他的乡镇并且在迁入地有承包地的,将其原地的承包地收回,不登记,如果在迁入的地方没有承包地,则可以给确权。
在嫁入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在其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应按规定登记。
对于常年外出打工或是在外经商,经常不回乡的,没有委托人也联系不上外出人员可按正常情况办理登记,其承包地暂由集体视为机动地代为管理。
凡被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征用占用的承包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予以收回,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核减相应面积。
"四荒"地,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完善相关档案,其登记颁证工作,待家庭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结束后再按正常程序办理。
附属地指按土地承包方案应分承包地以外,由于种种原因交由承包方耕种的土地,农户耕种附属地收归集体所有,按集体机动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