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南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拆迁货币补偿贷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一年六月二十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市国土局、市房产局拟定的《南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拆迁货币补偿贷款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这了促进南京房地产开发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所有实施拆迁货币补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三条 办理拆迁货币补偿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已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 开发企业与贷款银行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处置协议(样本见附件)。
2、 开发企业凭房地产开发项目批文和土地处置协议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
3、 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上的建>物、构>物拆迁后,开发企业与贷款银行按规定及时到市国土局办理土地抵押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