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北京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可谓是刷爆了朋友圈。其中虐童者固然可恨,但最可恨的还是借助这起轩然大波大做文章,发布谣言的造谣者。下面我们就回顾整个事件,同时探讨一下这起事件中包含着哪些我们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吧。
首先,根据北京公安局朝阳分局最新发布的案件情况通报来看,通过种种证据表明幼儿园涉案教师刘某某却是存在针扎儿童的行为,因涉嫌虐待被看护人员,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规定,虐待被监护、看护人,主要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事实上,包括发生在此次幼儿园里的虐童行为在内,该罪的客观行为通常表现为殴打或者体罚等,行为性质显然更符合故意伤害犯罪,因此,如果造成被监护、看护的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刘某某虽然针扎儿童,但显然未构成伤残鉴定轻伤及以上后果,所以只能以虐待被看护人员罪判刑。涉及本次事件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小编认为有可能会在判决标准里从重判决。
其次,不可忽视的是,有造谣者刘某,李某某在此次事件基础上编造群体猥亵儿童谣言,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更甚于虐童事件本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再次,也是小编觉得最有意思的一点是,根据监控证据表明,幼儿园方面并没有家长所说幼儿被喂食药片以及幼儿园医生脱光女童衣物检查身体的行为,系家长编造。本次事件中家长虚构事实发布在网上,但并没有以此向警方报案,否则就会因向警方提供假证据构成伪证罪,依照最高人甩检察院1989年1I月30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伪证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3)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经济犯罪分子销毁罪证或得制造伪证的;(5)出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6)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犯伪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各位要注意自己的言行,饭能乱吃,话不能乱说。
在法治社会的今天,这起虐童事件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它不仅牵扯到法律层面,更多的牵扯到道德层面。教师的职业道德,证人举证的真实性,网民网上言行都是我们应该关注的方面。还记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后八个字吗?爱岗敬业,诚信友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