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统一的农村房屋拆迁法。从立法技术的角度讲,尽管全国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尽相同,但是,可以对农村房屋拆迁的安置方式、补偿原则、评估机构的选择权、拆迁许可证的申领、拆迁基本程度等拆迁基本问题作出规定,这一立法技术的处理同城市房屋拆迁是一致的。由国家立法机关统一立法,还可以消除地方政府规章和《立法法》矛盾,统一国家的法制。
2,统一安置补偿标准,明确补偿范围。参照《土地管理法》对土地补偿的规定,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统一的农村房屋补偿标准,并由国家有关职能部门每年根据房地产市场价和建材市场价公布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以防止有的地方政府用过时的标准对被拆迁的房屋进行评估而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同时,国家立法机关明确规定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范围。
3,根据所征用土地和房屋的不同用途,确立不同的补偿原则。目前农村房屋拆迁,可以根据该地块的房屋的最终用途,分为公共利益的房屋拆迁和非公共利益的房屋拆迁。因此,在确立补偿原则时,相应的,也可以采用两种补偿原则。对于公共利益目的的房屋拆迁,可以确立合理补偿原则,根据政府公布的房屋重置价格进行合理补偿。对于非公共利益的房屋拆迁,特别是基于商业目的从事的房屋拆迁,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确立其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应地,其补偿原则可以确立按市场价进行赔偿的原则。
4,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就目前来说,直接对公共利益的范围进行界定还是比较困难的,因为它涉及多方面利益的平衡问题。具体地说,在立法上,可以采取排除法间接的对公共利益的范围进行界定。在实践上,法院对于这类案件应当明确认定为非公共利益用地,并且把举证责任倒置。在规划上,我们也可以根据规划图上的用地性质来认定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用地。
5,规范农村房屋拆迁评估问题。房屋评估,是房屋拆迁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农村房屋拆迁中,也应当与城市房屋拆迁一样,确立被拆迁人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同时,还应当由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定期每年公布房屋评估的重置价格标准,供评估机构作为评估时的依据以及对评估机构的资质,评估的基本原则、评估程序的基本要求等作出规定。
农村房屋拆迁纠纷的背后,说到底是利益的争执。由国家制定统一的农村房屋拆迁法,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以及政府的权限作出明确的规定,平衡被拆人的个人利益、开发商的利益和政府利益,既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又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减少拆迁纠纷,使拆迁工作得以顺利进行,这是我们的共同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