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
3、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4、政府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旧城改造项目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听证会)
5、县、区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听证会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听证会情况修改情况,并对征收补偿方案重新修订公布,同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6、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县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7、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做好房屋征收决定宣传解释工作。
8、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9、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0、对于在法定期限内不执行补偿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意:各地地方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并参考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部份条款及做法,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即使同一地区村集体经济实力差异也会有实施办法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