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18个月的"王马"离婚案终于在2018年2月11日下午落下帷幕,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在北京朝阳法院以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方式审理并当庭作出宣判。王宝强离婚案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判决婚生子由王宝强抚养,婚生女由马蓉抚养;此案中,根据相关证据,法院认定马蓉与他人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夫妻感情确实破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子女探望时间和方式进行了判定。其中王宝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马蓉与他人同居,不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未予支持。关于财产分割问题,由于双方争议较大,证据不充分,尚待进一步查明,法院将依法另行处理。
由此案引申出事业单位考试当中婚姻法的考点。首先关于离婚的形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即离婚的形式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显然王宝强和马蓉属于诉讼离婚。采取诉讼离婚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即调解时诉讼离婚的必经程序,考生一定要知晓这一点。
其次是准予离婚的条件,属于高频考点。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处易出多选题,考生要准确记忆这5种情形。但是也有一些限制性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离婚的限制性规定经常在表述类的选择题当中出现,难度不大,考生只需理解此点即可。
最后,是关于离婚后相关法律关系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王宝强马蓉案中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婚生子由王宝强抚养,婚生女由马蓉抚养。父母子女的关系并不随离婚而消灭。
本案中法院未支持王宝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原因在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此证据不足,王宝强的此项请求未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