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点应该比征求意见稿超前一些,实际上,征求稿中应当吸收这一经验。”经济学者、中央党校多项研究课题组成员刘正山说。
刘正山说,这点超前指的是对被拆迁人的长远生计的考虑。“特别是有些居民的生存能力相对较弱,当他们的不动产被征收或拆迁之后,即使按照市价补偿,但当居民将补偿款花掉之后,如何生存,就是一个问题。”
他说:“当拆迁之时考虑到这一点,就不必等到他们出现生计问题之时,将问题推给社会,而是拆迁之时就有所考虑。”
对于此次征求稿的进步,刘进山表示很大的一个进步是,首次对“公共利益的需要”作了界定。
根据介绍,以前,法律虽然规定称“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但是,由于没有对“公共利益”予以界定,那么,所有的拆迁都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便容易出现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的现象和各种纠纷、矛盾。非因公共利益拆迁,应当进一步明确如何操作。
对于2010年北京将进行的50个城中村的改造,市住建委主任隋振江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由乡镇组织,农民作为主体来改造自己的家园,这是重大变化和调整”。也就是按照一定程序,村民集体参与政策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