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在拆迁中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因此许多被拆迁人错过了能够合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间和机会,我们将在近期进一步探讨被拆迁人如何通过法律赋予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初某在北京市XX区XX路23号有私房一处,建筑面积121平方米左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商)拟拆迁该地块并建设高档公寓,按照北京市的拆迁补偿价格,初某私有房屋经评估作价每平方米的区位补偿价格为人民币4300元,开发商要求按照评估的价格给予初某补偿,初某不同意,双方未能达成拆迁协议,开发商申请北京市XX区建设委员会裁决本案。
初某在本案中提出的问题是:对经评估作价的重置成新价格没有异议,之所以与开发商未能达成拆迁协议的原因是:开发商开发建设的一期项目的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11000元,现补偿给初某的房屋只能购买同地区房屋的60平方米左右,因此不同意开发商的拆迁补偿方案。
我们经分析,本案的拆迁争议实际上是补偿价格的争议,对该争议如果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解决存在的问题如下:
首先,初某私有的房屋的补偿价格作价的依据是2001年北京市公布的拆迁补偿价格标准,而现行的市场价格已经远远超过了2001年的市场价格,因此初某即使提出了拆迁补偿的价格复核,也仍然不能实现其目的。
其次,初某要求按照开发商销售商品房的价格进行拆迁补偿也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