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经营时间、是否取得合法证照:浙江庆元县发布的《庆元县e19-23东门巷地块“住改非”认定规则》规定,在拆迁公告公布前近二年以上在经营的,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等有效证件,并能按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可以享受商业用房补偿政策。
根据改变房屋用途时间:2005年5月1日实施的《巢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规定:1990年4月1日(不含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将住宅改变用途并延续进行经营活动的房屋,同时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完整的纳税记录,且房屋拆迁公告公布时正常营业的,可以认定为经营性用房;1990年4月1日以后(含4月1日)至2001年11月1日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施行前,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和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变更登记,将住宅改变用途并进行经营活动的房屋,同时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完整的纳税记录,且房屋拆迁公告公布时正常营业的,根据经营时间的长短,可以按照经营用房货币补偿金额的90%至60%给予补偿,每月增减系数按0.2158%计算;2001年11月1日后(不含11月1日)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和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变更登记,将住宅改变用途并进行经营活动的房屋,一律按住宅认定。
结合是否沿街、所在楼层等房屋状况:浙江庆元县发布的《庆元县e19-23东门巷地块“住改非”认定规则》规定,经营面积按沿街第一自然间面积确认;沿街第一自然间不明显或第一间进深超过9m的,则确定进深9m计算面积,超过9m部分按其住宅评估价的1.3倍进行补偿;对于沿街多层用于经营,其第二层性质上确定为住宅,但可根据现场调查的情况按其住宅评估价的1.3倍进行补偿;三层及以上部分一律按住宅进行补偿。
建设部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该规定相当于其将“住改非”房屋性质认定下放至各地,而各地在制定相关认定标准时不统一,造成各地差异较大。关于“住改非”房屋的补偿问题,具体可根据法律法规及地方性规定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