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理学当中,法的渊源是考试的常规重点。法的渊源的内容涉及法的渊源的概念、分类、正式渊源、正式渊源的效力原则等。正式渊源的效力原则是法的渊源当中的难点。要搞清楚法的正式渊源的效力,首先要明确影响效力原则的因素。影响效力原则的因素主要包括制定主体、使用范围、制定时间。
首先,制定主体不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宪法的效力最高,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效力次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效力问题在考试当中经常出现,需要大家重点记忆。二者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时候,首先是找国务院提出意见,并不是找国务院直接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其次,适用范围不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此处考生一定要记清楚适用范围不同,法的效力原则采取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最后,制定时间不同,新法优于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在此,考生也需要牢记新法优于旧法这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