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A房地产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一块国有土地并符合该块土地上的拆迁安置工作。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该房地产企业在出让地块上应建设30万平方的安置房用于和被拆迁户进行产权调换。为方便说明,我们以一户被拆迁户的具体情况来举例。该被拆迁户B(个人)原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经市拆迁办聘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被拆迁户房屋的评估价格为4600元/平方米。考虑到调换房屋和被拆迁房屋在结构和配套方面的差异,房地产企业与该被拆迁户达成拆迁协议:第一按被拆迁户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二等面积补偿部分,被拆迁户应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200元/平方米的结构差价;三、调换面积低于被拆迁面积的,房地产企业按4600元/平方米向被拆迁户支付拆迁补偿;四、超面积部分,10平方米以内的,被拆迁户按5500元/平方米向房地产企业支付补差款,超过10平方米的,被拆迁户应按市场价格6100元/平方米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价款。最终,该被拆迁户B通过产权调换取得了一套80平方米的房屋,根据拆迁补偿协议规定,B向房地产企业A支付了98500元。经核定,同类房屋的建造成本为2100元/平方米(不含地价),含地价成本为3600元/平方米。
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产权调换补偿的步骤如下: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货币补偿金额与所调换的房屋有差价的,结清差价后给予产权调换。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
拆迁人超过约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过渡补助费的月平均数双倍支付。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