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及时性。即自动彻底放弃犯罪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例如,甲欲强奸乙,脱掉衣服后,却突然发现乙特别像其在外地求学的妹妹,甲思妹心切,遂停止。甲的停止行为发生在强奸行为过程中符合犯罪中止的时间条件。而犯罪一旦形成其他停止形态都不再成立犯罪中止。例如,甲盗得财物后逃跑,路上偶遇大师讲习佛法,心生悔意,遂将所得财物悉数退回原处。甲是否成立犯罪中止?答案是不成立,甲虽然是自动将财物退回,但是甲的退回财物行为发生在盗窃行为完成后而非过程中,犯罪已经既遂,不能再成立中止,甲的行为属于退赃行为,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2)自动性。即出于自己的意志自动放弃了其自认为当时本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简言之,是自愿的而非被迫的,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主要区别。例如,甲欲强奸乙,脱完衣服之后,突然听到外面有警笛声,甲以为其行为被发现,惊慌失措,落荒而逃,这是否成立犯罪中止,显而易见,甲停止强奸行为并非自愿,而是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认为犯罪已经不可能完成,是欲为而不能为,成立犯罪未遂。如若甲欲强奸乙,脱完衣服之后,突然听到外面有警笛声,甲突然想到自己如果被抓,家中老母无人扶养,遂放弃强奸,在帮被害人穿好衣服后离开。此种情形甲放弃犯罪便是能为而不欲为,虽然动机是惧怕法律制裁,但是依然是主动放弃犯罪,成立犯罪中止。
(3)有效性。对于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而言,还需有效的防止了特定犯罪结果发生。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可能造成但尚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的犯罪结果,这时如果有效的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也成立犯罪中止。例如,甲欲杀妻,遂在其妻饭内下毒,其妻食后痛苦不堪,甲不忍,将妻送医,其妻数日后痊愈,此种情形下,虽然甲的故意杀人行为已经实行完毕,但是由于甲自动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甲的行为也成立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