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民事案件的案由主要是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鉴于案件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同时部分案由也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民事案由具有法定性,只能严格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确定的具体案由,不允许法官随意变更。
实践中对于《案由规定》中无对应的案由,应参照《案由规定》选择最相似之案由。其次,拆迁安置房是为了解决被拆迁人的居住问题,政府专门修建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房屋,由于该类房屋享受土地划拨、规费减免等政策,与普通商品房相比具有明显的价格优势。但其针对特定购买对象和限制交易时间,即只有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才有资格购买且必须经过一定年限才可以取得房产证。由于其价格的相对优势,实践中被拆迁人在取得相应的购买安置房的权利后往往通过买卖合同的形式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在取得相应的权利或房屋后又再一次转让,但因政策原因,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针对此类案件的案由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认为参与流转过程中的各合同双方当事人之目的是通过对价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种行为,虽然无法办理房产证,未取得物权,但是不影响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由于被拆迁人安置人并未实际取得房屋,仅仅享有将来的一种权利,其实际转让的是一种未来的可期待利益,属于一种权利的转让。
小编认为,依照《民事案由》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此处的房屋,包括了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农村房屋等各类性质的房屋。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的前提下,合同权利方将其依据合同享有的债权通过协议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就原合同债权的转让而订立的合同。故争议纠纷到到底确定何种案由,应该依据终局买受人的诉讼请求来确定,即在终局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时要求被拆迁人履行协助办理相应权属证书时,应属于房屋买卖合同;在终局买受人并未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时,要求确认合同效力并要求将来协助履行相应变更登记手续时,应认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