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户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上的(含40平方米),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给予安置。
(2)每户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的,按原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安置。 安置的建筑面积与规定的安置标准面积相等部分,按楼房450元/m2、平房400元/m2与安置房500元/m2结算差价;超出部分,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按新建房屋成本价结算,超过10平方米的按成本价另增30%结算,但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规定人均安置标准以外的合法建筑面积,人均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楼房450元/m2、平房400元/m2给予补偿;人均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按楼房300元/m2、平房180元/m2给予补偿,但均不予安置。
(3)安置房屋层次差价按《安置楼房层差系数表》结算。
(4)拆除私有合法的住宅房屋,自愿放弃安置并在安置标准内的,可以按多层楼房建安工程造价600元/m2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偿。所在办事处(镇)、村不再给予安排宅基地。
(5)拆除超出宅基地规定标准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以及非法买卖宅基地新建、改建的房屋,有合法建房手续的,按楼房300元/m2、平房180元/m2给予补偿,不予安置;其它房屋、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家庭人口是指有正式户口并在被拆除房屋长期居住的人员。临时户口或空挂户及公告后迁入的不予计算,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入家庭人口: ①户口在原房屋所在户中、现正在服役的现役军人; ②夫妻之一在外地工作的; ③户口在工作单位、实际在原房屋中居住的直系亲属; ④原户口在原房屋所在户口中、现正在外地上学的子女; ⑤原户口在原房屋所在户口中、现正在服刑的劳教或劳改人员,且服刑前实际居住其中的; ⑥正常出生及婚入人口。
(7)原合法建筑面积超过180平方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户可在原安置标准基础上增加20平方米安置: ①家庭人口在2人(含2人)以下的; ②搬迁人丧偶或离异后未再婚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子女的; ③搬迁人配偶户口在外地的; ④搬迁人子女年满16周岁的; ⑤搬迁人子女为独生子女的; ⑥搬迁人已婚尚未生育的。 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或者两项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