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主体上,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都是特殊主体。一般情况下,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本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该款法条将他们拟制为国家工作人员),举个例子:一名扶贫干部利用自己的职权秘密侵占了国家的专项扶贫资金,那么这名扶贫干部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本着非法占有的主观心态将国家的拨款侵吞,是构成了贪污罪,这一类是比较容易辨认的;而如果一个在国企财务部上班的财务人员,他秘密地转移侵吞国有企业的钱财,这种行为如何来理解呢?根据司法解释,这一类人本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将他们拟制为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国有财产是被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委托给他们管理、经营,所以该国有企业的财务人员构成了贪污罪。特殊情况下,一般公民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也是贪污罪的主体,对这些人不要求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比如一个贪官的妻子怂恿这名官员去贪污,并提供有利的条件,那么该官员的妻子则是共犯,也以贪污罪论处,此时,就不要求该官员的妻子必须有国家工作人员这个身份。而在挪用公款罪中,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
那么国家工作人员究竟有哪些范围?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和立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四类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公务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董事或经理,由于他经营监督国有财产,所以这些人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例如一名公务员被委派到一家私企去从事一些公务性质的工作,虽然他在私企工作,但此人仍为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立法解释,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下列管理工作时,就属于第四种国家工作人员: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其次,在主观上,贪污罪要求行为人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在挪用公款罪中,行为人对公款只是暂时挪用,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例如判处贪污罪的官员是想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并且没有归还的意图,而触犯挪用公款罪的官员仅仅是想暂时地挪用这笔钱,日后再归还。
再次,在行为方式上,行为人有以下两种行为则以贪污罪论:一种是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这种行为方式我们就理解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他手中的权力,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的方式获得公共财产,例如扶贫干部多报指标来骗取国家的扶贫资金。另一种是公务+礼物+不交公+数额较大,在这种行为方式中,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往来中收到的礼物,该交公而不交公,并且数额较大,这时候就构成贪污罪。而在挪用公款罪中,行为人有下列三种行为的就以挪用公款罪论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例如教育局财务科的一名财务人员利用他管理财务的职权挪用了二十万去开设赌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例如公安局局长挪用五万去炒股;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这个行为模式一方面要求数额较大,另一方面要求三个月未归还,例如公安局局长挪用五万去炒股,但由于股市行情不好,挪用的公款一直放着未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此时也是构成挪用公款罪。
最后,在行为对象上,贪污罪是针对公共财产,这里的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也以公共财产论。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对象则是公款,这里的公款不限于现金,比如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归个人使用,也是要按挪用公款罪论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