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完全产权的拆迁安置房是可以进行买卖的。拆迁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房屋权属证书(房产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合法权利并对房屋行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是受我国法律的保护。不管是什么性质的房屋只有在取得房产证之后才可以进行二次交易,在没有取得房产证之前是禁止上市交易的。也就是说,如果拆迁安置房有相关法律证件的话,其交易与普通房屋是没有任何差别的。
很多安置房在买卖的时候很可能还没有取得产权证书,因此最终谁是产权人还并不明晰,有可能最终该在买卖协议中签字的卖家并没有签字,而不该签的却签了,从而导致买卖合同效力出现问题从而引发房产纠纷。
一般安置房的交易时间会比较长的,所以在买卖过程中不可预见风险就会越多。就如上文提到的第一类安置房卖方要在五年后才能交易过户,这中间出现不可预见因素和纠纷的可能性也就很大,例如卖方因房价上涨而毁约、房屋被抵押、被查封等风险出现,这些风险都会给买方带来一些难以解决的麻烦。
很多安置房的买卖合同中并没有约定税费承担主体及方式,或者因为买卖期限较长导致国家政策变化产生了新的税费,从而可能导致买卖双方因税费争议而产生纠纷。另外,安置房在过户的时候可能需要补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双方也应对此进行明确约定,防止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