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成合议庭,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并会向原告下发《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告知原告合议庭的人员有哪些,如果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原告可申请回避。
2.交换诉状。交换诉状主要是向被告和原告发送有关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等诉讼文书。在时间上,法院应当将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副本在5内发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证据和答辩状,法院收到被告提交的证据和答辩状后,于5日内将答辩状及证据交给原告。当然,有的被告可能会不提交答辩状或证据,这种情况是较为常见的,并不影响法院的审理,但逾期提交的证据将不会被采纳。
3.通知开庭,在双方交换完材料后,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传票送达双方当事人,通知到庭(最少提前3日),传票会写明被传唤人的姓名、案号、案由、开庭的时间、地点等重要信息。开庭当天,原告需要带着传票原件才能进入法院。
4.开庭审理,行政诉讼一审程序必须进行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审理将紧紧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在庭审中,法庭会组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环节,查明案件事实,归纳争议焦点,法庭审理结束后,通常不会当庭宣判,而是在之后将判决书邮寄给双方当事人。在时间上,法院审理第一审普通行政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