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44岁的宋某和49岁的姜某是一对夫妻。检方指控,2017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宋某、姜某以借用证件取药,并每月支付人民币1500元使用费为由从被告人孙某、许某(另案处理)、陈某(另案处理)、黄某(另案处理)处借得四人的工伤证、医保卡。
在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宋某、姜某冒用孙某等4人的证件,多次在北京的医院开医保报销药品,并将上述药品低价卖出。被告人宋某、姜某通过上述行为骗取工伤保险基金共计446378.61元。
其中,宋某、姜某冒用孙某的名义开药金额为96354.53元、冒用陈某的名义开药金额为107302.97元、冒用黄某的名义开药金额为111062.84元、冒用许某的名义开药金额为131658.27元。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宋某、姜某向被告人孙某支付9000元证件使用费。
被告人宋某、姜某于2018年5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孙某于2018年5月16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后上述三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检方认为,被告人宋某、姜某伙同他人诈骗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伙同他人诈骗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庭结合案件具体情节,对宋某和姜某在3到5年期间量刑,对孙某施以缓刑。
宋某的辩护人表示,宋某案发后构成自首,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姜某的辩护人则认为其在案件中是从犯,应予从轻处罚;孙某的辩护人认为,孙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在案件中属于从犯,同时,相关医院和监管部门在取药监管流程上存在管理漏洞,应加强相关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