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二条所列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当事人的相关陈述,本律师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1、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为准。由于你们的房屋在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议定;
2、 根据《xxx市征购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市目前采用的是易地重置法,即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该规定第12条规定:农村拆迁户的重建宅基地面积(包括住房、杂屋、厕所、畜舍和庭院晒坪),按农村居民建房用地标准执行。选定重建宅基地时,要服从城乡建设规划,充分利用荒山、荒地、空隙地,尽量不占良田、菜地。重建地由乡村统一安排。不予批准重建的房屋,一律按城镇房屋征购价格予以征购。第16条规定:拆迁农转非居民房屋,原则上按拆迁城镇居民房屋对待。有条件拆迁重建的,参照农村拆迁房屋补偿标准办理,其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八十平方米。至于房屋重置价格,应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房屋的正常价格。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包括房屋的装饰价值。房屋装饰应单独出具评估报告。居住房屋只评估单价,非居住房屋评估总价。
除了第2项安置补偿费外,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在我市,主要的补偿标准为:
(1)农村拆迁户重建地需要开辟的道路和水源,由用地单位解决。重建地离征购单位较近的,应由征购单位安装水管水表,解决集中供水,水费和以后的管道维修,由用户自理;重建地距自来水管道较远的,可打井解决生活用水,拆迁户不得强求安装自来水。拆迁户原来有供电电源的,拆迁重建后的室外线路由用地单位解决。
(2)拆迁农村房屋的搬家费和住房过渡费标准。搬家费:一至二人户发给三百五十元,二人以上者每增加一人加发十五元。住房过渡费:一至三人户每月发给五十元,三人以上者每增加一人加发十元。过渡期不超过三个月,过渡房屋自行解决。
4、私有房屋被拆除后得到的补偿款,是对被拆私房所有人财产损失的一种赔偿,应归私房所有人所有。私房所有人为二人以上的,按其对被拆私房所拥有的权利进行分割。在私房内生活的其他共同居住人,无权主张分割补偿款。私有房屋被拆除后,其他共同居住人的安置,一般应由私房所有人与共同居住人通过协商妥善安置。协商不成的,被拆私房所有人用拆迁补偿款已购住房的,共同居住人有权居住、使用私房所有人的房屋,或者由被拆私房所有人一次性支付共同居住人一定的房屋居住补偿款。
本法律意见书仅适用xxx等五位先生就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的相关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共一页,其后之附件均为本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相关法律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