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专利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专利管理行政机关的设置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为了保证适用法律的统一性,便于总结审判经验,提高办案质量,这类案件的管辖应集中在少数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的这一规定也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相一致。1985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的专利案件,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为北京一中院)作为一审法院,其余专业纠纷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区内的开放城市或者设有专利管理机关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审理其辖区内案件的第一审法院。海关处理的案件,也属于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复杂、疑难案件,而且海关的设置也都在大中城市,故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另一种是对他们所作出的复议裁决提起诉讼的案件。这类案件一般都是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或者是复杂疑难的案件,为保证办案质量,减少可能出现的干扰,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指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最高一级的审判机关。它的任务主要是对本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因此,《行政诉讼法》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国务院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在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人民群众有强烈反应的案件或者有关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