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征收决定的案件与诉补偿决定的案件相对来说数量不多,但征收决定都是经由市县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的,而且都是当地的中心工作,一旦诉至法院,法院的压力都是巨大的。因此根据《征收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征收补偿决定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原来的房屋拆迁部门无权作出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原来的拆迁许可,拆迁补偿裁决的案件转变为诉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的案件,按照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两类案件都有中院管辖。2014年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一律由中院管辖,未留任何可以变通的口子,这样有利于提高抗压能力,排除行政干扰,充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
前置行政行为指的是用地的规划,审批,等拆迁环节,这个咱们之前的文章多次提及。各位被征地拆迁人可以参考。前置行政行为作出的主体即咱们起诉的被告不一定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因此有关规定,被告不是县级政府的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前置行政行为是作出补偿的依据,一般情况下,应当与征收决定案件合并审理,为了充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便于法院的审理,此类案件应当由中院管辖。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违法建筑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建筑物,构筑物施工建设过程中,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施工的违法行为即告 终结,据此,只要行政机关未在建设施工违法行为结束事两年的两年内发现该事项,违章建筑即成为不得处罚的对象。但是这样的结果就相当于变相承认了违法建筑的合法性,在当前违法建筑普遍存在屡禁不止的情况下,这种观点不利于对违法建筑的处理。因此,有些司法机关审查过程中认为,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进行建设的,设计,施工,因其带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和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应当认定其行为有继续状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其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