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中院认为,省政府因村民未提交土地承包证,将其视作放弃行政复议,并未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郑显平在浙江省法制办复议应诉处工作数年,这场败诉是令人意外的特例。案件公开审理中,他坐在被告代理席上,代表浙江省政府法人代表、省长吕祖善。
他们首先就未经批准部分的非法用地,向宁海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投诉要求查处,国土资源局称已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有关调查取证工作按相关程序正在进行之中。但此后,一直未作出进一步处罚决定。
村民继而向宁海县法院状告国土资源局,但迟迟未受理。村民们又同时向省政府提请了行政复议申请,在未获及时受理后,1月5日,村民们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浙江省政府限期对村民们的复议申请作出决定。1月1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于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
“长期办案经验,我感觉这种征收或多或少存在程序问题。”宁波律师袁裕来对寻找城市高速开发中的行政瑕疵已经颇有经验,层层向上复议,制造行政上级对下级的压力。
由于社委会尚未正常开展工作。361位社员只能以个人名义向省政府提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征地批文。其中现在的合作社社员代表有10多个,超过24人总数的一半。361位村民,也已超出全村18岁以上人口675人的一半。
不过在郑显平看来,这一数字,倒并不是告赢省政府的充分条件。据郑回忆,从2009年至今,在全国各级法院,涉及浙江省政府的案件超过310宗,但法院最终受理开庭的,不过30多起。
诉辩焦点在于,逾期未对村民们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受理作出决定是否合法。
被告方认为,村民们未补证,应该视为放弃复议申请,因此无需再另行作出决定;2009年8月2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复议应诉处要求村民们在9月21日前提供土地承包证,以证明申请人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特别注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证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原告方坚称,提出复议申请的村民已超过了全村半数,具有以自己名义提出复议申请的主体资格,因此无需提供土地承包证,不提供并不表示放弃复议申请。退一步说,即使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也应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这两种观点,在法律部门均不乏支持。浙江省政府法制办特别向国务院法制办咨询。“国务院法制办作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立法机关,认为类似情况需补证存在利害关系。”郑承认曾就此事与杭州市中院沟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支持原告方观点。因此,案件自2月9日公开审理后,直至4月中旬才最后宣判。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原告的观点,认为被告的观点及理由“实质上回避了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能否证明其与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判断……此种做法构成了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
杭州市中院认为,省政府因村民未提交土地承包证,而将其视作放弃行政复议,并未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实际上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有趣的是,案件胜诉后,村民们却向法制办提供部分村民的土地承包证,以便省政府受理行政复议。“法院总不可能两次判省政府败诉吧?”袁裕来说。他亦不否认,此前不提供土地承包证,是为了“胜诉”。
然而,从省政府因一处程序偏差败诉,到村民重新和当地政府就土地征收议价,中间仍有着很长的一段距离。“告省政府,主要为了给下级政府压力。”这一点袁裕来和郑显平的看法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