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拆迁活动的第一关,也是能否避免拆迁活动出现纠纷的重要一环。
由案情可见,2000年6月20日,只是王文泉在受托拆迁公司的动迁员朱某面前有效签订了货币安置补偿协议。开发商和受托拆迁公司当时未签协议(动迁员通常不会被委托签约),也没有第三人可证明开发公司已经同意王文泉所签协议项下的全部内容,王文泉又未拿到协议。显然,王文泉过于轻信受托拆迁公司和开发商。
由此反映出一个问题:拆迁活动是否可以依法、合理、规范、有序地进行?
由于现行拆迁法律制度极不完善,房产公司、拆迁公司均以实现利润为惟一经营目的,加之政府主管监督部门的人力、能力所限,所以,在拆迁实践中,很难促使房产公司或受托拆迁公司以诚信为原则,在拆迁商谈阶段将拟开发的项目情况、拆迁资金的筹措情况、拆迁人的权利与义务、房产公司与受托拆迁公司的合法资格以及动迁员的被授权范围等一一告知给被拆迁人。
同时,现实中也不可能要求被拆迁人去熟悉掌握相关的拆迁法律知识。而被拆迁人面临的可能是一生中惟一的一次对重大私有不动产进行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的处分。
在物权法已建立的国家,不动产的拆迁活动几乎都是通过律师行来进行的。
因此,实践中最好的方式就是找一间执业律师事务所作为见证人共同进行拆迁活动。因为,律师行首先有责任依现行法律去审查房产公司、受托拆迁公司的资格是否合法及其对动拆员的授权是否明确有效。如果存在问题,律师行通常不会接受委托从事这一见证业务。其次,律师行有责任向被拆迁人全面告知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权利与义务,便于被拆迁人选择拆迁方式和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再次,律师行同时作为证明人,证明双方签约的事实,还可向拆迁合同的双方出具《律师见证书》,对拆迁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发表意见。个别律师行甚至还可协助双方在律师行同时履行一手交补偿款一手交钥匙的见证业务。
有了法律中介机构的帮助,一方面避免了房产公司存在的先给钱怕不能拆的担忧,另一方面避免了被拆迁人给了钥匙怕拿不到钱的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