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了高副区长的话,不知这些房屋被人强拆的住户能不能真的放心?
城区要改造,就得拆迁。旧的不拆,怎能建起新的?所以,拆迁本身是一件好事。但是,在拆迁时,必须有一个前提,这就是,需要征得住户同意。否则,即使有一万个拆的理由,也不能强拆。因为,强拆是国家明令禁止的。
如果在拆迁补偿的问题上没有和住户谈妥,即使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再优惠,强拆就是对住户合法权益的侵害。遭到强拆,还能放心,这样的住户可能不会太多。一边在实施强拆,一边还让住户放心,这话的可信度又有多大呢?能实施强拆,难道就不能在回迁的问题上强加给住户其他不公平条件吗?所以说,住户能不能放心,不是听其言,而是要观其行。在补偿标准还没有谈妥的情况下,他们的房子已经没有了,还能拿什么保证让他们放心呢?
谈到私有财产的保护,最经典的莫过于18世纪英国首相威廉·皮特的那句名言:“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句话道出了一个基本常识,那就是公权力和私权力有明确的界限,必须恪守“井水不犯河水”的原则。然而,近年来,在城市改造过程中,强行拆迁事件屡见不鲜,在许多场合人们看到的是“风能进,雨能进,地产商的挖掘机更能进。”
拆迁是好事,拆旧建新,我们的生活环境才会越来越好。可是,拆迁必须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而不能先拆后谈。如此强行拆除,是对老百姓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要知道,《物权法》不只是给老百姓定的,政府更要遵守法律。政府部门只有成为守法楷模,才能取信于民,才能实现依法治国。
好端端的家转眼间成为一片废墟,住户们面临“流离失所”的尴尬境地,会是何等心情就可想而知了。
傅崇兰、石向阳、姚晓敏谈强制拆迁问题[1][2][3]对此,有关方面称会和住户进一步协商。按道理说,既然是协商,就应是真诚沟通、坦诚交流,这样才会收到好的效果。可现在拆迁补偿标准还没谈妥,就先将人家的房子给拆了,这岂不是先上船后买票。在这种情况下,再进行所谓的协商又还有多少诚意可言,恐怕就只能是“胁商”了吧。住户们面对“木已成舟”的局面,不同意对方的要求又能如何?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就如同案板上的肉,只能任人摆布了。
希望有关方面能真正拿出诚意来,切实为住户解决实际问题。同时职能部门也要介入调查,看看这样的拆迁行为是否违规,若确有问题,必须对责任人严惩不贷,以避免日后再发生类似的事情。
依靠强势地位先强行拆除了人家的住房再谈补偿的做法,也太霸道了吧。难道政府发个通知就可以先强行拆除老百姓的房?如此天寒地冻,房子被拆除,让老百姓去哪里住?政府部门似乎并没有考虑这些。
强行拆除他人房屋的行为,是侵害他人物权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严重违反物权法。如果政府为了招商引资的目的,总是与民争利,这样的结果非常可怕。如此一来,公民的利益根本无法得到保障,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强制拆迁的受害者。
无论如何,强拆是侵害住户利益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制裁,对于滥用职权的官员,应当问责。对于政府主导的强拆行为,更应当警惕,如果政府都不能遵守相关法律而依法办事,必然侵害社会公平,侵害民众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既然如此,任何人要征收住户的房屋都必须得到住户的同意,实行公平交易,从住户的手中把房子买去,如此一来,建设方就拥有了房屋的产权,想怎么拆就怎么拆,压根儿就不存在强制拆迁的问题啦。现在的情形根本就不是这样,某些地方政府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没有与住户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肆无忌惮地强行拆除住户的房屋,这是典型的侵犯私人财产,无疑就是违法犯罪行为,就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12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邀请建言全国人大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北大5名法学学者举行座谈会,研讨拆迁制度修改的有关问题。这表明《拆迁条列》即将得到修改,的确是个令人振奋的消息。不管《拆迁条列》如何修改,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必须做到“又好又快”,能够切实保证不再发生被拆迁户“自焚”的悲剧。
固然,在有些领域,行政部门为了公共利益,并不排除行政强制力的使用。但是,在涉及公民宪法权利的重大理由面前,是否还可以纵容这类行政强制力的使用或滥用?
中国的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里包含了两个基本的法律精神:
第一,世界上其实并不存在所谓绝对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这是国家出于重大的正当理由,对公民财产权和意思自治的限制。显然,这是一个行政法的范畴。
第二,虽然政府可以不依照民事契约行为而强行取得他人财产,但并不意味着政府行政权力可以不受限制、为所欲为。国家征收征用公民的私有财产并不是无偿剥夺,而应当给予补偿。如何补偿或补偿多少,则涉及民事法律的范畴。
今天的中国,城市建设每天都在进行,政府对土地的征用和居民拆迁当然难以避免。但是,当残垣断壁在推土机的轰鸣声中纷纷塌落时,我们社会中的某些传统屏障却冥顽难移。这种严重的不协调,势必导致社会矛盾的严重激化和相关恶性案件的频频发生。
应当说,在实体法律的规定方面,我国的宪法、物权法在这个领域内已经基本一致和到位。但是,在有关程序法律的规定方面,则出现了严重落后、脱节和混乱的局面。我们已基本上解决了“过河”的目标问题,但在如何“过河”的方式方法上,一直还踯躅不前。
依照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政府依据城市规划提出了对公民不动产的征收和征用的指令后,通常是将“拆迁人(多为房地产开发商)”推至前台直接面对“被拆迁人”,自己“淡入”幕后,扮演一个“行政仲裁人”的角色。即使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簿公堂,政府也可以回避涉讼的责任和义务。这种“运动员兼任裁判”的方式,实在令人费解。
而且,兼任“运动员和裁判员”的一方,还可以转身兼任“法官”———行使最后的强制执行权。固然,在有些领域,行政部门为了公共利益,并不排除行政强制力的使用。但是,在涉及公民宪法权利的重大理由面前,是否还可以纵容这类行政强制力的使用或滥用?遗憾地发现,中国是至今还保留有直接用行政强制措施处理不动产征收、征用问题的极少数的国家之一。
在一个法治的社会中,司法原本是解决社会矛盾、寻求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有效的手段。尤其是,当需要对公民财产权和意思自治采取极端限制的时刻,即便出于重大的正当理由,也必须慎重行事。因此,为了避免“铲车和汽油瓶”之间原始对抗的频频发生,如今,是到了考虑将“行政强制权”从政府手里收回的时候了。将这个领域的最终强制权统一归于司法领域,是最终解决拆迁暴力冲突的必由之路。
尽管还不能向人们证明,司法解决方案在中国可以高枕无忧。但是,司法程序的相对公开、透明,证据呈供的严格、律师的法庭辩论以及对弱势群体提供司法协助等,显然可以发挥一定的透析程序、缓解矛盾的作用。同时,通过镇定而费时的司法程序,可以间接地减缓城市发展的速度,也会契合当下“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要彻底解决城市土地和房屋征用和拆迁中的失序状态,仅靠行政命令显然是不够的。在目前情况下,亟须对个别明显滞后和混乱的法规和规章进行及时的清理与废止。世界法律文明史表明,一种游戏规则,只有当大多数人承认其公平公正而甘受其约束时,这种规则才可能发挥真正的效力。否则,依靠习惯的强力压制来维持,不满与危机就会在暗地里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