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前的7月26日,北京市建委向宣武区人民法院提供了一份行政答辩状。答辩状称,在1994年底,燕京汽车厂向该委提出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登记类别为变更登记,而该委审核认定产权来源清楚、证件齐全,于1995年初核发了宣更字00434号房屋所有权证。“在该单位公有住房买卖手续办理完毕后,他们申请变更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不违背房改售房政策。”
北京市建委还称,原告所诉的00434号房屋所有权证是一个变更登记,与原告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此发证行为对原告的权利义务没有任何影响。
对此无影响之说,原告等嗤之以鼻:他们明明知道对我们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正是因为这个“全民产”的产权证,才导致所有居民现在面临被强制拆迁的局面。
他解释,燕京汽车厂后来与北京中集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土地转让协议,后者根据该00434号产权证,在国土局领取了土地使用证,随后申请立项并领取了拆迁证。
“如果没有00434号产权证,他们肯定办不来下土地使用证,更办不到拆迁证。”原告称,后面发生的一切,都可以归结为“错在源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