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5月5日开始打桩以来到6月17日,浙江苍南县天马活塞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公司,系民营企业)项目工地从来没有停止过施工,尽管期间有关部门曾经来现场责令停工并发放了停止施工通知书。
天马公司项目所在地位于苍南县钱库镇垟西村,这里以前除了不少耕田外,还有许多民房,苍南县房管局向天马公司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来当地搞了一次大规模的拆迁行动。在此过程中,当地政府积极介入,“为企业全程服务”。而对于被强制拆除的十几户人家的生存状况,却不问不闻。如此一冷一热,让拆迁户们深感不满。这十几户人家与县房管局打起了行政官司。法院最终确认苍南县房管局向天马公司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为违法,责令当地政府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在中央强调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今天,在“中国民告官第一人”包郑照的故乡苍南县发生的这起拆迁风波,令人深思。
天马公司是该县钱库镇的一家民营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4年前,欲新上一个汽车配件产品的项目,选址在苍南县塑膜软包装印刷工业园区,需占用垟西村土地17058平方米。
在县发展计划局、县规划建设局相继对天马公司该基建项目作出有关批准手续后,县国土资源局于2003年10月29日与天马公司签订了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11月10日,县政府发文同意协议出让位于垟西村的国有土地17058平方米给天马公司建生产车间等,使用年限为40年。
11月20日,县房管局在天马公司提交的拆迁方案未对临时周转用房作出安排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未按规定到位的情况下,即草率地向天马公司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
据悉,在该项目工程用地范围内,34户共计37间房屋需要拆迁,有16户(计17间)与钱库镇投资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陈某等18户(计20间)因故未签。值得一提的是,钱库镇投资开发公司是一家由镇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并非拆迁当事人。
2004年1月30日,县房管局作出18份城镇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要求在裁决送达之日起7日内,被拆迁人应将房屋搬迁腾空完毕。
随后,苍南县政府作出决定:“被拆迁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拒不自行拆除房屋的,责成钱库镇政府组织力量予以强制拆除。”18户拆迁户表示,得不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决不搬走。
2004年4月6日上午,钱库镇组织约400人对18户20间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拆迁大军浩浩荡荡地开进垟西村,把拆迁的房屋团团围住(屋里的人只能出不许进),引起过往群众的驻足围观。在拆迁现场“负责维护秩序,现场警戒,处理突发事件”的60名公安民警更是引人注目。
8时半,强制拆除行动正式实施。3个小时后,20间房屋被全部拆除完毕。18户男女老少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家在“轰隆”一声中夷为平地,哭喊声震天动地,此起彼伏。事发时,拆迁户悄悄拍摄了当时的情景。
据拆迁户反映,他们从自己家里被人强行拉了出来,有的则被拖出来、架出来,甚至连屋内东西也不让拿,很多家具、衣服、粮食等被埋进了废墟。农妇林尾女在拆迁现场被拆迁工作人员殴打致伤,住院9天,经鉴定为轻微伤,后获赔2800元医药费。
强拆引发“民告官”案,法院在认定苍南县房管局向天马公司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为违法。
拆迁户们经过多方咨询,知道这样的强制拆迁是不合法的。陈某等11人拿起法律的武器,把苍南县房管局推上了被告席,诉请依法撤销被告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苍南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被告县房管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陈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苍南县房管局在天马公司提交的拆迁方案未对临时周转用房作出安排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未达到拆迁预算的80%的情况下,即向天马公司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属程序违法,原审判决维持该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当。但是,由于天马公司的基建项目涉及苍南县钱库镇工业园区建设,撤销该房屋拆迁许可证将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据此,遂作出终审判决如下:撤销苍南县法院的原审行政判决;确认苍南县房管局向天马公司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为违法;责令苍南县房管局针对本案临时周转用房安排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驳回陈某等11位上诉人要求撤销被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