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人认为,红山区法院对该案的审理和执行,程序合法,执行措施适当,法院相关人员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发言人说,调查组调取、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2月13日红山区法院没有强制执行红山区哈达街中段路北民航家属楼101室, 101室起火是在执行人员撤离现场后发生的,火灾原因排除电气火灾及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可能,因此101室室内起火与法院此次强制执行无直接因果关系。
据介绍,赤峰市医院对王娜伤情诊断为:热烧伤18%(头面、颈、双上肢、双下肢),其中深Ⅱ度8%、浅Ⅱ度10%,吸入性损伤。
……………………………………………………………………………………
……………………………………………………………………………………………
发言人介绍说,石国清(101室)、黄洋(401室)为赤峰市红山区哈达街中段路北拆迁地段的被拆迁人。其中石国清的住宅面积为76.12平方米,黄洋的住宅面积为56.93平方米。
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发生争议,2008年9月25日,赤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做出裁决,由开发单位补偿黄洋房屋拆迁补偿款227660元,补偿石国清房屋拆迁补偿款262443元,并限二被拆迁人自接到裁决书后15日内搬迁完毕。二被拆迁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赤峰市政府维持了市拆迁办做的裁决书。
因两位被拆迁人未在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赤峰市城市房屋拆迁办向红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红山区法院于2009年1月17日、1月22日发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石国清、黄洋在2009年1月20日、1月25日前腾出房屋,并多次做调解工作,最终开发单位同意再增加3~4万元,但二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协商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红山区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决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