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二、行政强制拆迁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行政强制拆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订立,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已经裁决。(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则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且已经过调解,仍拒不搬迁的。
2、补偿安置已经实施。《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9条规定:“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已经组织了听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8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4、拆迁的裁决已经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拒绝自行搬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5、公证部门已经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了证据保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6、具备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所需的材料。包括:①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②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③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④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⑤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⑥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⑦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行政强制拆除在执行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对拆迁方来说:①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②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③做出强拆决定后,应当于强拆前15日通知了被拆迁人,并动员其自行搬迁。这里的15日可以视为行政机关给予被拆迁人的最后搬迁期限,也可以视为被拆迁人进行复议或诉讼的期限。当然,这也体现了立法者着眼民生而对此项权力的谨慎适用。④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不得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否则,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被拆迁方来说:①正确认识拆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价值,积极配合城市发展的需要。②在拆迁补偿中,正确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不应故意阻碍拆迁且“漫天要价”。③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可以通过有礼有节的协商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我国处于城市化建设的快速发展时期,很多矛盾集中出现,就难免会产生交集,引起强制拆迁或暴力抗法的行为。但无论怎样混论复杂的关系,其实我们都可以通过法律这种和平的方式解决。所以,如遇有问题,先冷静下来,我们可以和您一起思考解决办法。
引用法条
[6]《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