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房管局、拆迁办、拆迁单位及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行政强制拆迁听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举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以下简称听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便民的原则,以听证会形式公开举行,并接受监督。
第四条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裁决后、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举行听证。
第五条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举行听证会,区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听证会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六条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5日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申请参加听证会事项等,以书面形式告知拟被申请执行行政强制拆迁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