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介绍本人及记录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本案直接调查人员介绍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测算及依据等;
(十)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录员应当记明情况;
第十三条 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除听证主持人特别同意,旁听人员在听证会上不得随意发言。
第十四条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听证过程中的音像记录,并由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以及职业、职务等基本情况;
(七)听证参加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或者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 听证会结束后2日内,听证主持人应当提出听证意见,并呈报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听证意见和听证笔录应当作为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参考。
延期听证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说明理由。
延期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日内举行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事实、理由和依据不清楚,需要调查核实的;
中止听证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说明理由。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日内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在听证书面通知告知的听证会开始时间30分钟内,听证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没有参加听证会的;
(二)在听证会过程中听证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声明退出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三)听证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不遵守听证纪律,造成听证会无法正常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