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该正确定位,加强服务功能,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发挥行政调解的作用,最大限度范围内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另外,政府应该将拍卖土地取得的价金主要用来补偿拆迁户,而不是通过扣减拆迁款的方式来达到政府营利的目的。
(三)司法:
双方当事人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产生纠纷时,法院应该严格依照法律,并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出裁判。另外,“积极探索行政案件诉讼协调新机制。特别是对因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环保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行政争议,要注意最大限度地采取协调方式处理,以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协调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10]
笔者真诚希望立法机关以本案为契机和转折点,尽快制定颁布《物权法》司法解释,政府调整好自己的定位,真正做到为民服务,法院发挥公正裁判的作用,协力解决拆迁问题,切实保护好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6] 《最牛“钉子户”事件如何收场———众专家激辩重庆“钉子户”事件》,《南方周末》,2007年3月29日,http://www.folkchina.org/user1/62/archives/2007/8214.html,访问时间2007年4月3日
[7] 姚佐莲,. 《公用征收中的公共利益标准——美国判例的发展演变》[J]. 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1).
[8] 姚佐莲,. 《公用征收中的公共利益标准——美国判例的发展演变》[J]. 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1).
[9]叶林:《物权实现的民主机制亟待积极探索》,《法制日报》,2007年3月27日,http://news.sina.com.cn/c/pl/2007-03-27/083212622634.shtml 访问时间:3月31日上午10点
[10] 肖扬在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最大限度协调处理拆迁问题》,200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