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衡宇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划定:在都市计划区内国有地皮上实验衡宇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赔偿、布置的,适用本条例。凭据该划定,包括公益性配置项目拆迁和谋划性配置项目拆迁在内的全部城区国有地皮上的衡宇拆迁,只能适用该条例。而凭据前文所作阐发,公益性配置项目的拆迁事情相比力谋划性配置项目,在配置目的、配置资本、进度要求和赔偿尺度等方面均在在较大差异,差异种类的拆迁事情适用统一规则予以调解,倒霉于促进公益性配置项目的配置和生长。
另需注意的是:国务院办公厅于二○○四年六月下发的《关于控制城镇衡宇拆迁规模严酷拆迁管理的看护》就城镇衡宇拆迁中政府的职位地方和作用作出了如下划定:政府行政构造不得过问或强行确定拆迁赔偿尺度,以及直接加入和过问应由拆迁人负担的拆迁活动。如果将公益性配置项目纳入《都市衡宇拆迁管理条例》的调解领域,那么公益性配置项目的拆迁事情就不能由政府来实验,也不能得到有关政府部分的支持,都市公益性配置项目怎样推动就成为一个抵牾。
为了制止孕育发生上述抵牾,笔者以为,应修改《都市衡宇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将公益性配置项目拆迁单列于其调解领域之外,在《都市衡宇拆迁管理条例》之外,形成较为完备的公益性配置项目拆迁行政管理、审批和赔偿尺度范例体系。
虽然,在无法实时修改《都市衡宇拆迁管理条例》的情况下,可在上海市第111号文现有划定的基础上对公益性配置项目拆迁作破例性划定,以致还可以议决政府范例性文件的情势对上海市第111号文所作划定作进一步细化,逐渐形成以政府规章为主体的公益性配置项目拆迁范例体系。而就上海市而言,由于已经形成了单行的地皮储备范例体系,则应尽快将其纳入地皮储备的执法范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