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上午7时余,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来到强制拆迁现场时,陆某之妻杭某(另案处理)等人向执法人员泼洒汽油,又拿来火把和打火机点火。执法人员张某等人上前夺其打火机时两人都摔倒在地,接着多人对其围攻。执法人员陈某某上前推开人群欲拉开张某,被告人杜某见状持事先准备的带鞘的尖刀猛击其头部致刀鞘脱离,接着向陈砍戳数刀。执法人员高某某、沙某某上前夺刀,杜某向高某某连刺三刀,并将沙某某手割伤。其后,杜某弃刀逃离现场。高某某被刺后当场死亡,陈某某经送医院抢救脱险。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死者高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入左胸部致胸主动脉破裂引起急性大出血而死;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7月9日,被告人经其亲属规劝,向执行抓捕的侦查人员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采用暴力手段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强制拆迁公务,持刀刺人,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其系在亲属的规劝下投案,当庭能够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辩护人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予以采信,但其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大,决定不予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