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某市电业局1996年9月向某变电站架线,当架设的Ⅲ姚桃38~39号杆塔线路途径郊区某村时,遭到了该村村民刘某的阻挡。刘以线路运行影响其家人人身安全为由,不让线路从她家房屋旁边经过。1997年1月9日,在乡、村领导的协调下,某市电业局与刘某达成了如下协议:线路距村民刘某民宅的水平投影距离5.06米和净空距离均满足线路防护规程和设计规程的要求,民宅附近防护区域内的乔木树按豫政89-113号文规定一次赔偿处理。由于对该协议中提到的水平投影距离5?06米的理解问题,从而引发出一场一波三折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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