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表决会议分为两级,成员大会及成员代表会议(为方便行文,除特别标注外,下文不再区分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之间的区别)。具有成员大会表决资格的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成员代表会议表决资格的主体为依照法律法规或村集体章程选举产生的成员代表。实践中,因婚丧嫁娶、游学工作等原因,村集体的成员是会产生变动的。除此此外,旧改所涉村庄经济相对内地较为发达,人员流入的现象也是普遍存在。因此,动态的人员构成就产生了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上的困难,外嫁女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参与村集体分红便是这一问题的实践表现形式。对于为旧改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来说,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村规民约来确定成员资格则成为旧改律师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一个重要内容。
除成员资格之外,合理的设置成员代表的产生规则更考验一个旧改律师的法律服务的功力。旧村改造中涉及到的表决事项众多,如果每个表决事项均采用成员大会的方式进行表决,加上表决前所要进行的宣传会、动员会的时间成本,旧改项目推进的效率将大大降低。因此,针对旧改中所涉及的表决事项,通过成员大会概括性授权的方式交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这一工作需要服务律师最好在项目进行的前期便通过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方式予以确认。但修改章程并非易事,需要在众多利益主体参与的情况下,在效率与公平之间进行取舍。此外,章程是村民自治的小宪法,一句一字均可能在日后所未能预知的事项中产生重大影响。章程的修改需要使用立法专用的规范式的语言表达方式进行表述。立法是面向实践的,成稿后还需对文稿的语句辞藻进行地毯式的函射检验。以上三个方面均需要服务律师具有过硬的专业素养以及农村基层法律事务的处理经验。
(本文来自华瑞兴律师事务所《城市更新法律实务与政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