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案草案第九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扣除安置现房价值后该项目的补偿安置总额。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未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拆迁人不得动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陈福忠:这一条的主旨是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该条第一款强调的是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是足额。换句话说就是:你要搞拆迁,首先就必须要有充足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要有资金保障。至于该条第二款,则是强调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也就是说,你有了这笔钱,还必须上到银行的专用账户上,并保证这些钱全部都用在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上。
对于该条第三款,在起草这个草案时,参与起草的专家经过了反复斟酌。这一款现在是“未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拆迁人不得动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里面“批准”这个词,最先考虑用“备案”,但在反复论证中,大家认为如果用“备案”,对拆迁安置资金的专款专用的监管力度显然就很弱,拆迁安置资金极容易被挪作他用。从监管的角度看,最后大家一致认为采用“批准”比“备案”更有利于资金的监管。同时该款中,还明确强调必须经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才能动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这样规定,旨在加强对安置资金的监管。
此外,修订案草案对擅自挪用安置补偿金者,也作出了相应的罚款处罚。同时,对越权批准、滥用职权批准或者违法批准拆迁人动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