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另一个值得探讨的焦点在于听证程序。在建材城接到海淀城管下达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后,由于他们认为被告强制拆除的程序不正确,并且希望此事最终能够得到合理的解决,因此曾经向海淀城管申请了听证程序,但是海淀城管拒绝接受听证程序的建议,原告方也一直没有收到海淀城管方面给出的明确的拒绝理由。
原告律师告诉记者,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原告律师认为,拆除违章建筑是一种强制措施,必须通过法院来执行。但是海淀城管并未向法院提交申请就强制拆除,因此原告是有权利要求进入听证程序的。
对此,海淀城管在法庭审理时表示,同样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海淀城管确定,听证范围仅限于“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 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方面,因此拆除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不属于听证范围,所以拒绝了对方听证程序的要求。
“听证会能够使事情得到合理有效的解决。”有专家这样解释,“但是目前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听证权力等问题,这就导致很多行政诉讼案件
跨越了听证这道程序,其实这种做法往往使得案件更加复杂化。”
据应松年教授介绍,听证会是由国家机关强制执行的。建材城一方完全可以申请听证程序,但是一定要双方进行听证,双方都要积极配合参与,海淀城管拒绝参加听证会的行为是不正确的。